一、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 机构设置情况
内设机构设置为 18 个,纪检组按有关规定设置,不占机构数额。承担监狱、劳教所和看守所监督职能的驻市第一看守所检察室、驻市第二看守所检察室、驻市劳教所检察室、驻落阵营劳教所检察室归口第四检察部派驻人员和管理。
1、第一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除第二、三检察部承办案件以外的普通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2、第二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等重大刑事案件和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3、第三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大同市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
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4、第四检察部:负责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秩序、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理期
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犯罪又犯罪案件。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5、第五检察部:负责办理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市中级人
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6、第六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7、第七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
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8、第八检察部:负责受理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控告和申诉。承办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9、办公室:负责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院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
动。负责机要文电、保密工作、档案管理、外事、人大代表联络等工作。起草审核相关文件文稿,处理检察信息,负责批办事项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秩序管理和机关日常值班安排。
10、政治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人事工作。政治部内设干部科、宣传教育课、组织科。
11、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审查、流转和结案审核,负责全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负责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负责业务信息化需求统筹、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协助做好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追踪回访、执法检查、案件公开审查等活动的相关工作。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机关重大工作部署、决策和其他检察工作情况。
12、法律政策研究室 :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向本院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
建议,参与组织有关法律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负责本院检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召集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对疑难案件提出咨询性意见、建议。负责检察官协会工作。
13、检务督察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院规定、决定情况进行督察。负责对
本院工作人民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的情况进行督察。承担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完成检察长或上级督察机构交办的其他督察事项。承担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14、法警支队:负责市人民检察院警务保障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业务培训。并组织司法警察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
责。
15、检察院技术部:负责自行侦查案件中涉及的现场勘验、检查及证物的检验、鉴定工作。负责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建设、落地、
运维和管理工作。负责本院信息化的日常管理、维护、保障和网络安全工作。
16、计划财务装备部:负责实施市人民检察院财务和装备规划,编制院机关经费预决算工作。负责院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等各
种经费的申请、核算和管理。负责本级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法采购的统筹计划管理工作。
17、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派出机关的党群工作。
18、离退休人员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二部分 2018 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 年度收、支总计 4682.66 万元。2018 年度年初结转和结余 1939.05 万元,本年收入 2743.61 万元,本年支出3352.40 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0.00 万元,结余分配 0.00 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 1330.26 万元。与 2017 年相比,收、支总计减少 2312.94 万元,下降 33.06%。主要原因是 2018 年司法体制改革过渡年,我院预算财政拨款为省、市两级财政,与 2017 年相比不包含省级预算财政拨款。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 2743.61 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 2742.41万元,占比 99.96%;其他收入 1.2 万元,占比 0.04%;无上级补助收入;无经营收入;无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 3352.40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1083.42 万元,占比 32.32%;项目支出 2268.98 万元,占比 67.68%;无上缴上级支出;无经营支出;无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 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 4667.94 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年初财政拨款收、支总计 4470.97 万元;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支总计 196.97 万元。与 2017 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减少 2314.15 万元,下降 33.14%。主要原因是 2018 年司法体制改革过渡年,我院预算财政拨款为省、市两级财政,与 2017 年相比不包含省级预算财政拨款。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8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年初结转和结余1728.56 万元,本年收入 2742.41 万元,本年支出 3157.64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 1313.33 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8 年财政拨款公共安全支出 3034.7 万元,完成预算的 96.1%,用于转隶监察委员会人员的工资福利及检察业务支出。较 2017 年决算减少 946.11 万元,下降 23.77%。主要原因是 2018 年在职干警人员工资福利支出上划省级财政。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77.35 万元,占比 2.5%,用于离休人员离休费及退休人员提租补贴。较 2017 年决算减少 712.59 万元,下降 90.21%;主要原因是 2018 年退休人员退休费转入社保局。
住房保障支出 45.59 万元,占比 1.4%,用于转隶监察委员会人员住房公积金。较 2017 年决算减少 215.55 万元,下降 82.5%;主要原因为 2018 年在职干警人员住房公积金上划省级财政。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 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市级决算为 0 万元,原因是 2018 年“三公”经费上划省财政。
七、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8 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市级决算 42.29 万元,比 2017年减少 296.46 万元,减少 87.52%。主要原因 2018 年机关运行经费上划省级财政。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8 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 990.01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990.01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 0 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 0 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共有车辆 15 辆。其中,机要通信用车 1 辆、执法执勤用车 11 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3辆;无单价 50 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无单价 100 万元(含)以上专用设备。
(四)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18年度,我部门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1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 1500 万元。2018 年我院 “智慧检务”建设项目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和《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 年)》的要求,建设包含:智慧公诉、大数据平台、安全体系设备、智能运维、智能视讯管理平台等信息化检务工作需求平台,以提升检察机关管理效率,提升队伍能力素质,实现检察工作转型升级为绩效目标。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 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 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三、 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六、 “三公”经费:指省直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 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七、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