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3、拘留时间,不得超过3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日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4、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5、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批捕期限
1、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7日以内;
2、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15日以内;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
四、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一般为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6、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7、被不起诉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做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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