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务须知
办案期限告知
时间:2018-07-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3、拘留时间不得超过3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日1日至4于流窜作多次作、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4、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5、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批捕期限

  1、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7日以内;

  2、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15日以内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

  四、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般为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6、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7、被不起诉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做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