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务须知
案件信息公开须知
时间:2018-07-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可以通过百度搜索或在地址栏输入IP地址打开。

    网址:www.ajxxgk.jcy.goy.cn(网址主界面如下)

2.系统四大平台:

3.法律文书公开内容:

   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

   不起诉决定书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发布的其他法律文书

4.重要案件信息发布有哪些:

   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决定批捕、提起公诉等情况

   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

   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

   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

   其他重要案件信息

5.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的范围和申请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核通过后,可依照规定、向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查询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

6.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

    律师互联网上预约事项的办理是指律师通过大同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预约阅卷、会见等事项,本院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并将结果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回复。

    律师可以在门户网站预约办理的事项有申请阅卷、申请会见、申请通信、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申请自行收集证据材料、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要求听取意见、提供证据材料和其他事项。

    律师在门户网站上预约办理事项时应当上传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以证明其合法身份。

    因客观原因不能上传上述“三证”的,应当及时携带“三证”到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检务大厅验证身份。

    凡是通过身份验证律师的合法有效的申请,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1日内将申请事项登录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予以办理;其他无效申请原则上应当予以答复并解释无效原因,特殊情况除外。

    案件管理部门将律师申请登录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后,办案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案件管理部门根据办案部门反馈的决定在门户网站上答复律师。

律师认为本院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其申请事项的处理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向本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或者控告。对律师提出的控告申诉,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