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释法

2020年11月至案发,被告人张某通过网络赌博平台进行赌博,后担任该赌博平台代理,为其发展下线会员,非法获利三万余元。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互联网上实施的犯罪行为无法逃过法律的制裁,切勿以身试法,心存侥幸。随着网络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传统赌博与网络结合衍生成了网络赌博这种新型开设赌场犯罪类型,赌场也向更隐蔽的网络空间转移。网络赌场突破了时空和地域的限制,点击网络连接,就能快速进入网络赌博平台,不少参赌人员深陷其中,无法自拔,轻则遭受财产损失,重则被追究法律责任。网络赌场作为司法机关重点打击对象,赌场的开设者也必将自食其果,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赌博不会发家致富,我们应学法知法,远离赌博,珍惜美好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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