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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说理 促成和解 实现“检察护企”与“检护民生”同频共振
时间:2024-06-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件案件”,以“三个善于”为引领,综合运用释法说理引导和解,消弭纠纷,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近期,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通过释法说理、促成双方和解,有效化解了某民营企业与李某、王某劳务合同纠纷。这是大同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两个专项行动和落实山西省院开展检察和解化解涉诉矛盾纠纷专项活动的又一成功案例。

2020年4月,农民工李某在王某承揽的某工程建设项目工程中从事部分劳务工作,至2020年底工作结束,劳动报酬共计37000元。工程结束当日,王某向某民营企业法人何某出具《结算单》及《委托书》。《结算单》载明该民营企业应支付王某工程款413264.96元,实际支付90000多元,已支付款项中扣除了李某等工人的劳务费。《委托书》内容为王某要求该企业代为支付李某工资37000元,该企业签收后未履行。李某于2023年9月8日提起诉讼要求该企业及王某支付其工资 37000 元及利息3466.04元。经两审法院判决王某及该企业连带给付李某劳务费37000 元及利息3466.04元。王某及该民营企业均未向法院申请再审,判决生效。但该民营企业认为公司未接受王某委托答应代付劳务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2024年5月30日,该民营企业通过某商会向大同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市院“检察护企”工作专班转民事检察部门办理。

该案承办检察官收到案件材料后,认真梳理法律关系,厘清案件事实。经过审查案件证据材料后,发现该劳务纠纷案件,某民营企业是否答应代付劳务费,双方各执一词,案件事实无法查明,且该民营企业未申请再审不符合民事生效裁判案件检察监督的受理条件,直接以不符合受理条件终结审查固然无误,但胜诉方如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不配合,法院会对该企业采取惩戒措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双方矛盾未解,还徒增诉累,如何才能高质效办理该案?

承办检察官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以“三个善于”为引领,坚持如我在诉办案理念,为切实解决双方矛盾,检察官积极联系某民营企业的法人何某,了解案件情况,解答申请人的疑惑和问题,讲清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的后果,该企业法人何某有了和解的意愿。检察官又与李某进行联系,一开始李某存有戒心拒绝接听电话,连续几天承办人给李某发短信,说明情况,李某终于主动打电话与检察官沟通。经过反复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案件事实、讲明利害关系和法律后果,双方终于在办案检察官的组织下达成和解。双方签定和解协议书:由某民营企业一次性支付李某人民币四万元整(40000元),李某收款后双方纠纷案结事了。次日,在检察官的见证下,某民营企业将40000元汇至李某个人账号,李某收到款后给检察官发来短信表示感谢,某民营企业也感谢检察机关解决了该企业的烦心事,并递交撤回监督申请书。

大同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高质效办理每一个案件。认真办理涉及企业发展和人民群众身边的每一个“小案”,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同时从“三个善于”把握案件的基本内涵,坚持“检察和解”化解涉诉矛盾纠纷,真正实现“检察护企”与“检护民生”同频共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