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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听证擦亮从严减刑监督利剑
时间:2024-06-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4年6月25日,听证会现场


“感谢检察机关组织召开本次听证会,我完全接受听证会评议意见,我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庭和我自己的家庭都造成了巨大的伤痛,我认罪悔罪并会继续积极改造…”,6月25日,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就服刑罪犯于某某提请减刑案组织召开听证会,于某某在进行最后陈述时泪洒听证会现场。


“不同寻常”的刑事犯罪罪名


2024年6月,大同市人民检察院驻大同监狱检察室如同往常一样,接收了由大同监狱报送的拟提请减刑案件卷宗材料。审查过程中,被首次提请减刑的服刑罪犯于某某引起了检察人员的关注。


案卷材料显示,服刑罪犯于某某因猥亵儿童罪,于2021年9月被山西省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后交付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在服刑期间,于某某能够严格遵守监规监纪,积极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符合减刑条件。故大同监狱以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拟对其提请减刑9个月。


服刑表现一切正常,但于某某所触犯的猥亵儿童罪却有着“不同之处”。2023年6月,由两高两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猥亵儿童罪属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应当严格把握减刑的适用条件。


毋庸置疑,服刑罪犯于某某提请减刑案就属于上述情况,大同监狱所提出的“顶格减刑”建议不当,应当予以从严。但就本案而言,检察机关是提出不予减刑建议,还是提出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的监督意见,承办检察人员回想起2年前办理的一起提请减刑监督案,陷入了思考······


“各有千秋”的提请减刑案件


2022年7月,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办理服刑罪犯梁某某提请减刑一案过程中,认为梁某某虽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良好,但其两次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虽不构成累犯,但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遂向刑罚执行机关提出不予减刑的检察监督意见,得到了刑罚执行机关的认同。


2022年7月24日,《检察日报》头版报道了我院

办理的服刑罪犯梁某某提请减刑监督案


同样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同样是服刑改造期间表现良好,于某某提请减刑案是否如同上述案件,向刑罚执行机关提出不予减刑的检察监督意见?检察机关为此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就有关情况组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检察人员先后同刑罚执行机关管教民警、于某某同监区同监舍服刑罪犯进行谈话了解,调取审查于某某原案审判文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掌握于某某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


在检察官联席会议上,承办检察官就调查核实情况进行了说明。参加会议的检察官经过讨论一致认为,服刑罪犯于某某实施的猥亵儿童犯罪属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严适用减刑,但其系首次犯罪,且危害程度和恶劣影响相较于梁某某而言较为轻微。


检察官联席会议决定,从兼顾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和激励罪犯服刑改造的角度,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意于某某减刑,但向刑罚执行机关提出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的监督意见。同时,检察机关决定对于某某提请减刑案组织召开检察听证会。


“别开生面”的检察听证会


如何充分发挥听证会的作用,防止听证会“走过场”?在不到半个月的准备时间里,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同大同监狱密切沟通,为本次听证会做了充足的准备工作。


听证会上,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魏元桂担任听证会主持人,3位来自不同行业的听证员到场,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和大同监狱有关干警,以及20余名服刑罪犯代表参加听证会。


服刑人员代表参加听证会


“请刑罚执行机关说明一下于某某实施猥亵儿童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检察机关建议对于某某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的考虑因素有哪些?”“于某某在服刑期间的认罪悔罪态度如何?”…在刑罚执行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对于某某提请减刑案件有关办理和审查情况进行介绍后,听证员纷纷就相关情况进行发问,刑罚执行机关和检察机关逐一作答。


“经过本案听证员共同讨论,支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对于某某提请减刑案提出的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意见”,听证员代表最终发表了听证意见,检察机关也将依法向刑罚执行机关提出检察监督意见。


正如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魏元桂在听证会上所言,对减刑案件开展检察听证活动,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案件的办理质效,有助于进一步保障刑罚变更执行的公平性和权威性,有助于进一步落实普法责任制增强司法办案公开。大同市检察机关将持续加强刑罚变更执行案件的实质化审查工作,会同刑罚执行机关一道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