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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动态 | 【“知心姐姐”小课堂】《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家庭保护篇
时间:2023-12-09  作者:  新闻来源: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代中国少年儿童既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经历者、见证者,更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生力军。”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及时回应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新情况新变化,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家庭保护





《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家庭保护部分聚焦监护职责、关注义务等方面,明确了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规定了监护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违法犯罪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和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等伤害的义务。

第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高家庭教育能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鼓励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参加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健康状况,必要时及时寻求专业帮助;关注未成年人情感需求和思想状况,及时沟通并给予正确指导;引导、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参与家庭建设以及各类积极健康的文体活动、社会交往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教唆、引诱、胁迫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烧烫伤、中毒、跌落等伤害的风险隐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对未成年人户外安全保护的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走失等事故。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等伤害:

(一)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二)携带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的,应当为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不得让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不得将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留在车内;

(三)不得让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不得让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使用滑板车、平衡车、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检察官说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是孩子们的第一任老师。为更好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检察官提醒您:

一要多引导。父母要以自身行为作表率,塑造孩子健全的人格;要重视美德教育,以良好的家风家训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加倍留意孩子在青春期时的思想动态、困难疑惑、情感期盼等表现,适时疏导、引导。

二要多信任。父母要信任孩子,同时适时给予指导,不能放任自流;要多倾听孩子的意见与想法,平等讨论问题;孩子出现失误时,不埋怨责怪,帮助他们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要多关爱。父母要每天抽出时间与孩子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孩子的想法,让问题和隐患第一时间消除在萌芽状态;不要无限制纵容孩子,适当延迟满足孩子的某些需求,让孩子学会尊重和珍惜。

四要多监督。教育孩子要谨慎交友,不与具有不良行为的闲散青少年拉帮结派;监督未成年人不吸烟、不饮酒、不赌博或者欺凌他人严格限制未成年人使用电子产品的时间,避免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不带领未成年人出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