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司法责任的类型和标准,并分别列举了各类司法责任的具体情形,以及免除司法责任的情形,增强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意见》根据检察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三类。
《意见》明确了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实施11种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
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
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
非法搜查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
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拖延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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