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诉讼程序已尽,矛盾却仍未化解;当判决虽已生效,心结却难以解开——民事检察和解,
正是检察机关以法治之力修复社会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创新实践。它不仅是法律监督的延伸,
更是司法为民的温情注脚。


part 1
什么是民事检察和解

part 2
和解过程中的检察身影

part 3
为民办实事,和解促和谐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以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
此外,第73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在与其他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中声明放弃申请监督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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