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促“生命通道”畅通
时间:2021-08-10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火灾发生时,消防通道就是“生命通道”,应时刻保持畅通。但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日益增加、私家车越来越多,加之群众法律和安全意识不强、有关单位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车辆乱停乱放、堵塞消防车通道的现象屡禁不止,小区、商场等公共领域的消防通道被侵占、被堵塞成了常态。
  【案例一】
  2019年12月18日晚,山西大同一小区的高层楼房起火,消防接警赶到小区门口时,发现小区内道路停了许多私家车,消防车通行困难。

  在距离火场还有三四百米的时候,因消防通道被堵,消防车彻底无法通行。消防员下车将障碍车辆转移走,二十多分钟过后,消防车才顺利抵达火场。随后消防员沿楼梯铺设水带,将水枪架上19楼进行灭火。大火扑灭后现场一片狼藉,所幸当天住户不在家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案例二】
  2019年12月17日下午,常州某小区单元楼发生火灾,消防接警赶往现场,却被路边违规停放的车辆拦住了去路。

  消防员只好携带水带水枪跑步进入小区,当时是单元楼3楼到6楼的弱电井着火,火势正在蔓延,楼内还有大量群众尚未疏散。救援人员立即兵分多路展开救援,一边寻找着火点进行灭火,一边逐层搜救被困居民。
  党史学习教育活动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大同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根本目标,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将学习教育成果切实转化为为民服务的强大动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近日,我市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平城区范围内通往3个高层住宅小区的7个消防车通道长期停放有不特定的车辆,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将无法通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为此我院联合应急管理部门、交警部门、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等行政机关对违规占用消防通道进行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此次专项活动既是省检察院办理新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要求,也是市检察院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具体体现。
  违规占用消防通道专项整治

  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后,确定应急管理部门、交警部门、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等行政机关对消防安全负有监管职责,分别向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加强日常监管,以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监管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能够迅速开展工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整治工作并责成消防救援大队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交警部门联合消防救援大队对违法车辆驾驶员采取教育、劝导责令驶离等多种方式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同时对未按规定施划消防通道网格警示区域或警示网格模糊、标识牌不明显等问题要求各小区物业立即整改。公安部门采取制定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措施,并组织全体民警、辅警会同小区物业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公共场所消防隐患安全排查工作,除对消防车通道进行治理外,同时对小区楼道内堆放杂物及停放电动车的行为也进行了有效整治。街道办事处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出动社区工作人员及网格员数十名,对辖区内所有小区消防通道全面摸排、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并制定实施方案和长效机制下发至各村、社区,确保消防通道安全畅通。

  大同市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凝聚合力,解决了行政机关因职责不清而出现的监管不力情形,形成了行政机关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共同筑牢消防安全防线,同时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下一步,大同市检察机关将进一步认真落实最高检、省院部署要求,持续加强与有关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络、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不断延伸监督触角,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问题整治,用实际行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车通道是火灾发生时供消防车通行、消防人员实施救援的“生命通道”,其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畅通消防通道不仅要依靠相关行政机关监管履职,更依靠我们每一个人积极参与,做到文明停车,不随意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为消防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留出宝贵的救援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