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25日上午,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矛盾纠纷”民事行政检察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20年大同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发布6件民事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省、市10多家媒体到会采访报道。

市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曹志勇主持新闻发布会
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景杰通报2020年大同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
陈景杰介绍
近年来,大同市院围绕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的总要求,积极探索创新,打造亮点,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稳步发展。
-坚持理念引领,在忠诚履职中彰显检察担当
以司法办案为中心,积极回应群众司法需求,打造优质检察产品。办理的孙某某等54名农民工讨薪案,仅用6天时间圆满解决,被最高检“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让劳动者劳有所得”新闻发布会采用,并入选全省民事诉讼监督典型案例,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检察温度。
-探路径寻方法,持续优化多元化监督格局
聚焦主责主业,突出问题和目标导向,探索做强民事检察路径方法。强化精准监督,在生效裁判结果监督上深耕细作。强化同级监督,在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监督上集中发力。坚持多措并举,在虚假诉讼监督上重点突破。构建各有侧重、密切配合、全面履职的民事检察监督格局。
-扎实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积极与法院和行政机关沟通,与信访部门对接,建立信息共享、联合化解矛盾机制。省、市、县三级院联合办理的李某与灵丘县住建局、大同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一案,是山西省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第一案,被最高检评为优秀案例,并被写入今年的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加大宣传力度,持续传播民行检察好声音
印制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宣传册,摆放于政务审批中心、发放至各律师事务所、12309服务大厅,参与“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行动,在大同火车站广场联合开展“民法典”宣传活动,与同煤电视台共同制作民法典宣传小视频,进一步提高群众对民行检察工作的认知度与参与度,拓宽民行检察案源渠道。
陈景杰表示
民行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窗口,直接面向人民群众,关系民生民权保护。做好民行检察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2021年,我们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的决策部署,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聚焦2035年远景发展目标,展现民行检察新作为,为建设“法治大同”、服务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作出民行检察应有的贡献!
市院第五检察部负责人韩伟民宣读6件民事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
1、省、市、县三级院联合办理的李某与灵丘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大同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案
2、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郭某与候某借贷纠纷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
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苍某某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案
4、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路某等37名农民工欠薪纠纷支持起诉案
5、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吴某某等46人支付劳动报酬纠纷执行监督案
6、广灵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姚某与张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权纠纷案。
● 答记者问
记者:我注意到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件是涉及支持农民工起诉的案件,你们不仅为农民工要回了工资,还千里迢迢亲自送到农民工手中,请具体介绍一下检察机关是如何发挥支持起诉作用,帮助农民工讨薪的?
云冈区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闫利芬:农民工不仅是城市建设的基层力量,同时也是实现精准脱贫的一支关键力量,对实现乡村振兴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其合法权益是否能得到及时有效保障,不仅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下面,我结合办案实际,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我市民事检察部门在发挥支持起诉职能,帮助农民工讨薪方面的一些具体举措。
(一)办案有力度,努力将矛盾解决在诉前。起诉不是目的,协助农民工拿到工资才是关键。办案中我们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协调,力争将矛盾解决在诉前。对农民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他们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劳资纠纷;向欠薪企业说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严重后果,并督促其尽快付清农民工工资,防止激化矛盾,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二)办案有温度,将司法为民情怀融入办案实践。我们充分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不仅要把工资款拿到,而且要让每一名农民工感受到检察温情。针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给予诉讼方面的支持,协助梳理相关证据,反复核实个人信息及诉求。与法院联系沟通,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为其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并建议法院及时立案及时审理,让农民工兄弟摆脱诉讼负担,增强其获得感、安全感。
(三)办案有速度,回应农民工对司法新要求新期待。为解决农民工讨薪的迫切需求,缩短讨薪时间,我们启动快速办理机制,快立快办。开辟弱势群体维权绿色通道,迅速受理案件,简化程序,干警加班加点做到“当日申请、当日审批、当日办理”。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先行受理,之后补齐。在部分县区法院设立“支持起诉岗”,法院受理案件的同时,第一时间为有需要的起诉方提供法律服务,并建议人民法院及时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四)办案有深度,积极构建双赢多赢共赢的工作局面。在办案过程中,我们积极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劳动监察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合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导大部分涉案农民工以调解方式结案,尽快拿到了应得的工资款,避免了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近年来,我们支持农民工起诉的案源绝大多数是由劳动监察部门移送的。同时,我们与公安机关建立犯罪线索移送机制,对恶意欠薪、逃薪行为采取刑事制裁手段,以达到精准打击的实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协助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是检察机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实际举措,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的必由之路。我市民事检察部门通过支持农民工起诉工作的有效开展,引深爱民实践活动,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把察民情、解民忧、送温暖、送服务贯穿活动始终。让农民工兄弟“打得赢官司、拿得到钱”,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
记者:近年来,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当事人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请问检察机关在打击虚假诉讼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
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负责人韩伟民:的确如记者所说,群众对虚假诉讼的反映越来越强烈,两高也陆续出台了惩治虚假诉讼的司法解释,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和惩治制度体系正在不断完善。
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防范、惩治虚假诉讼的重要力量。我市民事检察部门以最高检、省院开展的打击民事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专项活动为契机,加强统筹领导,转变办案理念,加大打击力度。
一是明晰方向,推动虚假诉讼监督服务发展大局。助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合力打击“套路贷”、非法集资等犯罪中以民事诉讼手段为掩盖,侵占他人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坚持平等保护执法理念,依法及时办理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如市院办理的某集团和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虚假诉讼一案,在民事判决提请省院抗诉的同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是突出重点,聚焦关键领域,重点关注民间借贷、保险理赔、房地产权属纠纷等领域,积极行使调查核实权,查明证据真伪,还原事实真相。四是强化沟通协作,形成虚假诉讼监督合力。一方面形成内部监督合力,统一管理线索,统一调配人员。云冈区院在办理张某与某实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一案时,市院抽调骨干力量全程指导,突破一个个关键点,取得突破性进展。另一方面是加强外部协作配合,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会签了《关于防范和查办虚假诉讼协作配合的意见》,与市公安局联合会签了《关于加强虚假诉讼查处中民事检察与刑事侦查协作配合的意见》,与市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建立民事行政检察与法律服务工作衔接机制的意见》,就案件受理、资源共享、协作配合、虚假诉讼线索移送等问题建立合作机制。
2020年,我市民事检察部门共查办虚假诉讼案件13件。其中监督二审生效民事判决1件,提请省院抗诉后省院提出抗诉,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监督民事调解书3件,经法院再审均获改判。民事检察对虚假诉讼的监督效果已初步显现,有力地维护了正常诉讼秩序和社会诚信。
最后,请大家向检察机关积极举报虚假诉讼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检察机关查办虚假诉讼案件,不受民事案件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和申请检察监督的限制,不受申请再审时限的限制,我们依职权监督虚假诉讼案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回应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为维护公平正义、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贡献民事检察力量。
记者: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件是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请具体介绍一下检察机关在这起案件中是如何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张蕾: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在诉讼中遭受侵害的现象并不少见,如监护人缺位、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权益等现象时有发生。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总体部署,《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均为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在我们今天发布的这起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中,苍某是其生父赵某与曹某的非婚生女儿,赵某与曹某解除同居关系后,苍某一直与生母曹某共同生活。其父亲赵某因煤矿事故身亡时,苍某只有7岁,苍某的爷爷与赵某的妻子郭某在未征求苍某和其监护人曹某意见的情况下,签订了赔偿协议,领取了全部赔偿款,且未分给苍某,进而引发了争议诉至法院。原审判决中赔偿款分配比例损害了苍某的合法权益。我市民事检察部门受理该案后,敏锐地意识到该案涉及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迅速组成专案组,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取证,询问案件当事人,认定签订赔偿协议时,苍某不满7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因此赔偿协议中涉及苍某的部分应为无效。在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未被采纳后,跟进监督依法提出抗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再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赔偿协议中涉及苍某的部分无效,苍某可以另行起诉主张权利,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苍某的合法权益。下一步,我市检察机关将持续关注该案,必要时为苍某依法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发展,既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该案例是我市民事检察部门通过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保护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一起典型案例。下一步,全国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集中办理。民事检察部门将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共同形成工作合力,助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驶向新征程。
记者:行政诉讼案件程序空转、行政争议化解难的问题比较普遍,严重影响群众的获得感与社会和谐稳定。请问我市检察机关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
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负责人韩伟民:行政争议实质化解难,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人民满意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标准”,化解行政争议是当前最首要的行政诉讼监督任务,是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深化政法队伍整顿教育的实际行动,是为百姓求公道、办实事,为社会消戾气的具体举措。
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以来,我市行政检察部门迅速行动,制定了《重点案件矛盾化解方案》,明确范围重点和方法步骤,压实办案责任,确定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检察长带头办案。对近年来正在办理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和申诉案件进行梳理,对重点案件逐件排查。同时积极与法院和行政机关沟通,与信访部门对接,建立信息共享、联合化解机制。市信访局专门召开党委会,研究出台支持专项活动方案,并建立长效合作机制。此举受到省院充分肯定,经验做法向全省推广。
2020年初,省、市、县三级院联合办理的李某与灵丘县住建局、大同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一案,是山西省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第一案,被最高检评为优秀案件,并被写入今年的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省、市、县三级院上下联动,积极作为,主动与行政机关多次沟通、协调,对当事人耐心说服,循序渐进。在三级院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初步达成了和解意向。市院就拆迁补偿安置具体事宜又进行了督促落实,最终,一起长达八年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在化解行政争议过程中,我市行政检察部门加大公开听证力度,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不断增强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坚持“应听尽听”,将公开听证作为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常态机制来抓,真正让听证成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重要抓手和“助推器”。2020年6月,市院公开听证了一起小区业主维权案。
下一步,全市行政检察部门将持续发力,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常态化,不断提升化解能力,努力解决好行政诉讼中“程序空转”的突出问题,集中化解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争议,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