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文化
【护航高考】“检”随高考,为你护航
时间:2022-06-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今天,6月7日,

  又是一年高考日。
  就在这个夏天
  1193万名学子奔赴考场,
  1193万个梦想扬帆启航。
  十二年磨一剑,
  今朝出鞘,毕露锋芒。
  在你的应考路上
  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们
  走上街头
  全力为学子护航
  就在你辛苦备战的时候
  骗子们也没闲着
  借着高考之名
  散布虚假信息
  制造焦虑,实施诈骗
  甚至诱导考生考试作弊
  在此,检察官
  郑重提醒广大考生和家长
  务必提高警惕 谨防上当受骗


  01组织高考作弊,属于严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出售、使用无线作弊器材的”“向考生提供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都属于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明确,对在高考、研考等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将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会同教育部门,对各类涉考违法犯罪活动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零容忍”。广大考生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拒绝考试作弊,切勿以身试法。
  02替考不是捷径,而是一个“绝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都属于违法行为。而且,代替考试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检察官提醒
  家长帮助孩子作弊不是爱孩子,是在害孩子,到头来鸡飞蛋打一场空,还要承担法律责任。研究生刘某为了几万元的替考费,充当‘枪手’,毁了自己的大好前途。广大考生和家长要充分认识替考行为的危害及法律后果,诚信考试,否则将自食其果。
  03心存侥幸带手机,考试作弊毁前程
  高考是法律规定的国家教育考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为防范和打击在国家教育考试中利用手机作弊行为,进一步强化考试环境综合治理,2022年,教育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三部委联合部署各地教育、公安、通信、无线电管理等部门,采取多项措施,开展“打击手机作弊”专项治理。广大考生一定要知法守法,诚信考试,切勿心存侥幸,以免自毁前程。
  04认准官方标识,勿信“小道消息”
  根据中央网信办《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不得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恶意假冒、仿冒或者盗用组织机构及他人公众账号生产发布信息内容,不得编造虚假信息,歪曲事实真相,误导社会公众。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约严肃处置。
  检察官提醒
  2022年,教育部会同网信、公安部门并联合多家互联网企业,继续开展“点亮权威考试招生机构官网标识”“清理互联网涉考公众账号”专项行动,以便广大考生和家长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权威机构高考信息,避免上当受骗。广大考生和家长在网上搜索查询高考相关信息时,请认准权威机构“官方”标识,谨防山寨账号或网站骗局。
  05勿信虚假宣传,谨防上当受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检察官提醒
  广大考生和家长切勿轻信虚假广告宣传,不但造成财产损失,还会贻误宝贵的复习时间。
  06网络诈骗要辨别,高考答案不可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属于违法行为。
  检察官提醒
  高考试题属于国家绝密级材料,其保管和运送都有极其严格的管理措施。广大考生及家长务必擦亮眼睛,明辨真假,谨防诈骗!
  乘风破浪的少年们 请相信自己一定可以!祝你们 理想有所寄 心愿皆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