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邹城人谢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HH813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孙右高速左云段(孙右方向92公里+500米处)时,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造成被害人姜某某(谢某某妻子)死亡、谢某甲(谢某某的儿子,11岁)及谢某某本人受伤,车辆及道路财产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应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该院办案检察官在审查谢某某交通肇事案时认为: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与谢某甲系父子关系,若对谢某某提起公诉,其家庭将失去经济来源,其子谢某甲将面临失学,被害人年老体衰的父母也将失去生活依靠,支离破碎的家庭会雪上加霜,陷入困境,于是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在对谢某某决定不起诉的同时,控申部门化“被动申请”为“主动救助”,向被害人的儿子及其父母详细介绍了救助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帮助他们提出了司法救助申请,县财政局及时拨付了20000元的司法救助金。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赴山东邹城,将10000元司法救助款发放到谢某甲手中,其余的10000元发放到被害人父母手中。同时走访了谢某甲就读的学校,与学校领导、老师进行了座谈。学校表示将减免谢某甲在校期间的所有费用,并在第一时间内与当地相关部门沟通,为谢某甲办理了贫困生助学补助。同时又走访了被害人所在的村委会,村书记、主任表示对他们今后的生活将给予帮助。
这次跨省域的国家司法救助,是一次多部门联动解困脱贫的探索尝试。左云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检察职能,主动服务大局,积极依法依职开展国家司法救助,传递司法温情,彰显检察温度,构建了对生活困难群众的双重保护和救助,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满足了人民群众对新时代法治、检察产品更高更丰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