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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检察宣传周】检察听证是什么?这场新闻发布会为您解答
时间:2021-06-08  作者:  新闻来源:SRC-627827767  【字号: | |

  6月8日,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20年以来大同检察公开听证工作情况,发布5个典型案例,回答记者提问。省、市10多家媒体到会采访报道。



  市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曹志勇主持新闻发布会

  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文萍通报2020年以来大同检察公开听证工作情况
  王文萍介绍,2020年以来,大同市检察机关坚持“应听证尽听证”的原则,积极建设听证室,主动开展检察听证工作,进一步增强司法办案的公正性、公开性和透明性,保障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截至5月31日,共计开展听证工作104件次,公开听证93件,化解矛盾纠纷104件次,践行了听证工作的初衷——让正义“看得见”“听得到”。
  一、组建听证员库,力争做好先行官
  关键词:听证员、高效
  全市检察机关将听证员库的建立作为开展好听证工作的首要任务,率先在全省创新听证员组建模式,采取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虑案件办理的需求性、群众的广泛性和听证工作的公益性,选择一定比例熟悉环境、医疗卫生、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专业人才、人大代表、社区工作者及志愿者协会工作者等,从143名被推荐者(含公开选聘)中初选70人,联系公安机关、法院、司法局等部门进行“三查”审核,经过检察长会议、公示等程序,最终确定60人为首届检察机关听证员。听证员库的建立使得听证员有了家的感觉,对检察机关有了更强的归属感,对检察工作有了更大的责任感,便于高效开展工作。
  二、领导主持听证,率先当好领头雁
  关键词: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检察听证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法治形式,真正赢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消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对检察办案的疑虑,提高司法公信力。入额院领导带头落实司法公开、主持听证工作,带头接受监督,可以增强司法亲历性,还可以为检察官起到模范带头作用。2020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入额院领导共计带头主持听证84件次,占比80.77%;其中仅2021年1-5月份就达69件次,占比81.18%。
  三、拓宽听证领域,努力实现全覆盖
  关键词:案件、全覆盖
  全市检察机关按照要求,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均开展听证工作,其中,拟不起诉案件听证71件,占听证案件的68.27%,审查逮捕案件14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2件、公益诉讼4件、单独申请司法救助案件2件、其他类型案件11件。目前听证工作已实现“四大检察”全覆盖。
  四、加强对下督导,用心打造新典型
  关键词:统筹管理、公开听证
  市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听证工作的统筹管理,派员参加每一件听证案件,提前检查会场、座次、流程等,从细节上做精听证工作,并在会后及时收集听证员的意见和建议,便于相关县区院整改。同时,关注典型案例的挖掘工作,如市院雷某某故意伤害案,采取公开听证,积极释法说理,解决定性分歧,主动回应各方关切,最大限度增进当事人对处理决定的理解认同。灵丘县院利用立案监督听证会,不仅让公安机关依法对不应立案的案件作出撤案处理,同时还为吴某某的儿子办理了入伍手续,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王文萍表示
  大同市检察机关将进一步转变办案理念、拓宽听证思路,创新听证类型,扩大听证覆盖面、规范听证流程,主动邀请听证员参与检察办案过程,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法治形式,真正赢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体现检察担当。

  市检察院发布5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大同市院办理的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拟不起诉听证案件
  案例二
  灵丘县院办理的农村道路设置限高设施影响应急救援通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听证案件
  案例三
  平城区院办理的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民事公益诉讼听证案件
  案例四
  灵丘县院办理的吴某某盗窃案立案监督听证案件
  案例五
  云冈区院办理的张某民事执行监督听证案件
  记者问答
  Q1什么是检察听证?检察听证的目的是什么?
  王文萍:检察听证是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其目的在于:通过检察听证,摆事实、析证据、讲法律,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赢公信,传递检察温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更好地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更好地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Q2当事人或者律师可以申请召开听证会吗?具体流程是什么?
  高秀珍:一般来说,听证会的召开由检察官根据案件情况来决定,但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需要听证的,可以向审查案件的检察官提出申请。检察官对当事人等的听证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并将是否召开听证会、是否公开举行等相关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召开听证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公开或不公开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Q3如果听证员发表的听证意见和检察官的承办意见不一致,检察官将怎么处理?
  方奕:听证员应当依法发表听证意见。听证意见是人民检察院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听证员发表听证意见均会被记录在听证笔录中。听证笔录由听证会主持人、承办检察官、听证会参加人和记录人签名,归入案件卷宗。检察官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
  Q4听证案件有哪些呢?
  高秀珍:根据最高检的工作规定,听证工作坚持“应听尽听”的原则,案件类型涵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主要有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监督案件等,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也可以召开听证会。
  Q5我们人民群众能旁听听证会吗?有什么要求吗?
  方奕:可以的。公开听证的案件,公民可以申请旁听,检察机关会在听证三日前通过检察机关公告栏、当地新闻媒体、检察机关官网网站及“两微一端”等渠道发布听证会公告,允许旁听的会给予明示。人民检察院也可以邀请媒体旁听,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对听证会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人民群众旁听听证会,应不得携带危险品、管制刀具等,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身份信息核查,疫情期间需要提供行程码、健康码、佩戴口罩等,同时,应遵守听证会的会场纪律,如关闭移动设备、不得拍照录音录像、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随意喧哗,不得提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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