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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0-06-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大同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近年来,大同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为昭示大同检察机关从严惩治毒品犯罪的决心,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禁毒意识,营造全民禁毒的浓厚氛围,现集中公布一批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01、张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6年8月,赵某某联系钟某某向其购买毒品,钟某某在重庆市向张某某购买毒品并携带毒品来到我市,在高速路口与赵某某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98.68克。2016年10月,张某某雇佣邓某某驾车从重庆市前往成都市购买毒品,二人在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查获甲基苯丙胺5000余克,麻古21.6克。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张某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邓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钟某某、赵某某分别被判处十五年、九年有期徒刑。

  02、黄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7年上半年,陈某某多次从河北省张家口市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运至我市出售给刘某某,由刘在我市进行贩卖。2017年7-11月,陈某某、刘某某多次共同前往湖北省潜江市,向黄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并运回各自当地进行贩卖。二人最后一次从湖北购买毒品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7900余克、麻古40余克。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黄某某、陈某某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刘某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参与毒品运输、交易的人员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等刑罚。

  03、侯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8年1月,侯某某与薛某某、司某某驾车从我省太原市前往四川省成都市,侯安排薛、司二人驾车将2488.2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从成都市运回我省,二人在我省某县将毒品分装后继续向大同行驶,到达我市后将部分毒品出售。后薛某某、司某某、侯某某及其它参与毒品交易人员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查获未售出的毒品1700余克。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侯某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薛某某、司某某均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三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典 型 意 义

  甲基苯丙胺(冰毒)被称为“毒品之王”,它能耗尽人的体力和免疫功能,长期吸食会导致情绪低落、精神失常,严重损害心脏和肝肾等器官,甚至导致死亡。冰毒历来是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重点,一些毒品犯罪分子为谋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从省外购买冰毒,跨省运至我市并进行贩卖,严重危害我市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秩序。

  检察机关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依法履职,追诉漏罪、指控犯罪,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上述三起案件的成功办理切断了多条从省外向我市输入冰毒的路线,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净化社会风气均具有积极意义。

  任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7年10月-11月,任某某先后两次从大同驾车前往长治向郭某某购买毒品甲卡西酮1400克,将上述毒品运回我市后出售给李某甲、李某乙等人。2017年12月,任某某再次驾车前往长治市,向贾某某购买甲卡西酮1925克欲再次出售,其在驾车返回我市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所购毒品被当场查获。后郭某某、贾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相继被抓获。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郭某某、贾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任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 型 意 义

  甲卡西酮属第三代毒品,是近年来在吸毒人员中逐步“流行”的新型毒品。该种毒品在国外被称为“丧尸药”,国内俗称“红辣椒”、“筋”等。研究表明,吸食甲卡西酮能导致急性健康问题和毒品依赖,过量吸食易造成不可逆的永久脑部损伤甚至死亡,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

  新型毒品来势汹汹,禁毒斗争面临新的挑战。检察机关近年来起诉指控的多起重大毒品案件涉案毒品均为甲卡西酮,有力打击了新型毒品在我市的蔓延势头。

  王某甲等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2018年5月,王某甲纠集其前妻郑某某、长子王某乙、次子王某丙,从其租住的山东省聊城市某小区毒品加工窝点驾车载运装有毒品甲卡西酮的拉杆箱和编织袋,于次日凌晨到达我市某小区租住屋。王某甲等当日下午携带装有毒品的拉杆箱准备乘出租车前往约定地点与付某某交易时被抓获,公安机关查获毒品甲卡西酮达60余千克。同日,付某某在我市某商场附近被抓获,公安机关从其暂住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甲卡西酮、咖啡因等毒品共计560余克。另查明,2017年年底至2018年5月,付某某多次向王某甲所持银行卡支付毒资达820余万元。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王某甲、付某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郑某某、王某乙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王某丙被判处无期徒刑。

  典 型 意 义

  该案系一起家庭化运作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其成功办理有力打击了毒品犯罪分子特别是家族毒贩的嚣张气焰,粉碎了毒贩妄图以“零口供”蒙混过关、逃避法律制裁的“美好幻想”,切断了一条省外毒品流入我市的重要通道,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冀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贩卖、制造毒品案

  2018年以来,冀某某、吴某某积极学习制毒方法,后与王某某商定制造毒品甲卡西酮。2019年1至3月,冀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在我市某县共同制作甲卡西酮并出售。2019年4月,冀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查获甲卡西酮数十千克和大量制毒工具、制毒原料。

  典 型 意 义

  本案的成功办理打掉了我市首起“制毒工厂”级别的重大制毒案件。冀某某等人制造毒品蓄谋已久,多方购买原料并请人加工、指导,毒品已经制成并部分出售,形成严重的源头性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极大。检察机关依法对该案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目前,冀某某等三人均已被依法提起公诉,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白某某、王某某等人贩卖、制造毒品案

  白某某、李某某于2014年多次到河北省蔚县向王某某购买鸦片液(俗称:洋烟奶、罂粟奶)8000余克用以制造土制海洛因400余克牟利。

  白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于2014年多次到河北省蔚县向高某某购买鸦片液、鸦片膏3300余克用以制造土制海洛因牟利。

  冯某某于2014年多次到河北省蔚县向高某某购买鸦片液、鸦片膏3200余克用于制造土制海洛因牟利。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白某某、王某某等人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三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等刑罚。

  典 型 意 义

  本案是一起跨省购买鸦片液后制造土制海洛因并出售牟利的毒品犯罪案件。案件警示我们,虽然现代社会中新型化学毒品逐渐成为禁毒重点,但对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犯罪的打击不能有丝毫松懈,从源头上铲除“毒瘤”永远在路上。

  王某某、贺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及窝藏、转移、隐瞒毒赃案

  贺某某系尿毒症患者,其与丈夫薛某甲常年在我市某县贩卖毒品,其女薛某乙多次利用微信为父母贩毒收付毒赃17万余元。2017年9月,王某某、张某某按照约定驾车从河北省张家口市携带约5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至该县贺某某家中,向贺、薛二人出售冰毒,四人正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抓捕时,贺某某挥舞菜刀威胁办案民警,后被制服。贺某某夫妇被抓后,其子薛某丙转移毒赃62万余元,被抓后拒不交代毒资去向。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王某某、贺某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张某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薛某甲被判处无期徒刑,薛某乙、薛某丙分别被判处三年、五年有期徒刑。

  典 型 意 义

  贺某某利用特殊病患身份常年在本地实施毒品犯罪,有恃无恐、气焰嚣张,其丈夫、子女亦参与其中,最后均受到法律的严惩。其毒品犯罪行为在危害社会的同时,也给整个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灾难”。本案的成功办理,给那些以病患身份为掩护的毒贩们敲响了警钟:“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张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2015年12月,张某某给杨某某(另案处理)汇款12万元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杨某某从广东购买冰毒后,雇佣物流公司车辆欲将毒品运至河南沈丘县向张某某交货,车行至沈丘高速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拦截,查获冰毒3525克。

  张某某因其他毒品犯罪于2016年9月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张某某因本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与前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 型 意 义

  本案是一起毒品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被检察机关追诉“遗漏”的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即使已身陷囹圄,其以往罪行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是对毒品犯罪分子心存侥幸的最好警示。

  乔某某贩卖毒品案

  2014年12月,乔某某向“广哥”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用于贩卖,“广哥”将488克冰毒藏于鞋盒中通过物流寄给乔某某。乔某某安排他人到我市某物流园提取该货物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乔某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 型 意 义

  物流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同时也可能成为不法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途径。在为社会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如何杜绝利用物流实施毒品和其他违法犯罪,是现代物流行业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案警示物流从业者,对寄递的货物必须验视合规后方可承运。同时也正告毒品犯罪分子,不论犯罪手段多么狡猾,都难逃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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