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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时间:2018-08-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有哪些?

  公益诉讼分为广义公益诉讼和狭义公益诉讼,从广义上来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则上是以“公共利益受损”为标准的,凡是存在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从狭义上来说,现阶段法律对其作出了一定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这些领域直接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是人民群众关心、党委政府高度关注的重点领域。

  2、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为什么要设置诉前程序?诉前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根本目标是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以帮助被监督者的心态促进政府解决仅凭行政职能难以推进和落实的公益难题。同时,诉前程序也是提高检察监督的效力、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设置了诉前程序。

  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问:公益诉讼对人民群众社会生活有怎样影响?该如何正确认识公益诉讼?

  答:很多老百姓觉得公益诉讼离我们的日常生活比较远,这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这与我们宣传不到位有直接关系,其实公益诉讼与普通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例如我们身边经常见到夏天烧烤摊随意排放烟雾、河道垃圾堆放、肆意私挖乱采、非法屠宰场等问题,这些都是公益诉讼监督的对象。

  现阶段,对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缺乏有力保护主体,如人人都视而不见,那么个人、组织的利益也必然受到损害正所谓覆巢之下,焉有完卵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效填补了这一漏洞,成为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力捍卫者之一,开辟了司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中国式道路,同时也为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途径和司法保障,有利于更多的公民加入到公益监督的领域,从而形成社会监督合力。

  4、问:检察机关下一步将如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我院下一步工作将以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保护自然保护区、国有文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五个专项活动为抓手,迅速掀起公益诉讼办案的高潮,全力打赢公益诉讼攻坚战,以公益诉讼和服务大同工作大局相结合,为大同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下一阶段,我市公益诉讼工作重心有两项,一是最高检部署开展的“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专项活动,二是全市水源地涵养和两大水系周边生态环境保护。

  立足大同实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问题为切入点,尤其侧重对农贸市场、超市、学校周边5毛钱食品等销售有毒有害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食品行为及监管部门是否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网络餐饮生产经营者食品加工违法行为及监管部门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定的违法行为及监管部门是否履行职责等方面的监督。通过加大对此类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力度,借助“12309”、“公益眼”、“随手拍”等线索举报平台进一步拓宽线索搜集渠道,严格落实诉前程序,必要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推动负有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有效打击侵害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违法行为,保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扩大检察公益诉讼影响力,切实做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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