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省以下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高检发政字[2018]66号)《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厅字[2019]6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领导本市县级检察院的工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对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三条 市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负责对县级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研究制定全市检察工作总体规划,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由市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县级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五)依照法律规定对由市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县级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负责应由市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县级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负责应由市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县级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负责应由市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县级检察院开展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九)受理向市检察院的控告、申诉、举报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领导县级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十)对县级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或撤销错误决定。
(十一)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全市检察机关理论研究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县级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负责全市检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协同市委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县级检察院副检察长。
(十五)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务督察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
(十七)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技术信息工作。
(十八)负责其他应由市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第四条 市检察院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外事、人大代表联络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负责起草审核相关文件文稿,处理检察信息,负责批办事项的督办工作。
(二)第一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检察院办理的除第二、三检察部承办案件以外的普通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市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三)第二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检察院办理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等重大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市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四)第三检察部。负责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办理市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对法律规定由市检察院办理的市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市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五)第四检察部。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六)第五检察部。负责办理向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办理市检察院管辖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七)第六检察部。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市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市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八)第七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市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九)第八检察部。负责受理向市检察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市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十)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检察工作适用法律疑难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咨询意见。承办本院检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等工作。协助做好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追踪回访、执法检查、案件公开审查等相关工作。
(十二)检务督察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检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院规定、决定的情况进行督察。承担市检察院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市检察院党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三)司法警察支队。负责市检察院警务保障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的业务培训。
(十四)检察技术部。负责相关案件侦查中涉及的现场勘验、检查及证物的检验、鉴定工作。负责市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化和网络安全工作
(十五)计划财务装备部。负责实施检察机关财务和装备规划,编制市检察院支出规划和部门预决算。负责市检察院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
政治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人事工作。政治部内设干部科、宣传教育科、组织科。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科。负责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 大同市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172名。设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5名(其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为正处长级),政治部主任(副处长级)1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副处长级)2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25正(含政治部副主任2名,第四检察部、检务督察局、司法警察支队政委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科科长1名)33副。
保留派驻大同市监狱检察室、第一看守所检察室、第二看守所检察室、黑流水强制戒毒所检察室、落阵营强制戒毒所检察室,领导职数各1名。
第六条 市检察院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山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山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对外联系电话:0352-5682000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