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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检察要闻
最高检及业务厅局发布典型案例
时间:2024-01-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张某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

【关键词】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 类案线索研判 债权无法实现 协同履职

【要旨】

检察机关在研判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件线索时,应重点关注执行案件的立案结案周期、标的物权属登记状态、是否存在以物抵债等情形。对债权已经无法实现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应当结合债务人的实际偿还能力,予以综合认定。侦查部门要与民事检察部门密切配合、协作攻坚,实现检察侦查和民事检察融合履职。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斌,男,1968年10月出生,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原法官助理。

2009年12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大同市辰日实业公司偿还定州市长城公司工程款688万元。在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前,张某(辰日实业公司实际控制人)捏造事实,向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辰日实业公司偿还其个人借款,并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其后,矿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辰日实业公司名下的两宗土地。2010年4月,矿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由辰日实业公司偿还张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2010年5月,张某向矿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调解书。张某斌收受张某人民币10万元,违反相关规定,未经拍卖、变卖程序,依据已经失效的土地评估报告,即作出以上述涉案土地抵偿债务的执行裁定,但因涉案土地被长城公司轮候查封未能办理过户手续。2013年9月,张某斌接受张某请托,违规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了土地他项权登记,大同市辰日汽车销售公司(张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据此以涉案土地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

2020年12月30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民事调解书。由于张某斌违规办理土地他项权登记,导致长城公司的债权不能实现,遭受特别重大经济损失。

2021年7月,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以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对张某斌立案侦查。2022年3月,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以张某斌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侦查工作情况】

线索来源。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在对张某诉辰日实业公司案件进行监督过程中发现,执行人员未经拍卖、变卖程序,便将土地以物抵债,且在查封期间办理了他项权登记,执行人员可能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云冈区人民检察院遂将该线索移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

调查核实。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利用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重点围绕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是民事检察部门调取了“原案”诉讼案卷与执行案卷,并询问了审判、执行环节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初步还原执行全过程。二是民事检察部门对“原案”进行评查,全面梳理违法点。侦查部门围绕违法点,比对相关工作文书字迹,发现张某斌存在犯罪嫌疑。三是调取涉案土地的相关资料,查明土地权属状况,确认抵押权已经生效。张某斌的行为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符合立案条件。

立案侦查。在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专案组,调用两级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和民事检察部门检察人员共同参与案件办理。一是厘清案件执行过程,确定滥用职权行为。专案组分析了涉案土地原始档案资料及抵押手续,询问案件当事人及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查明张某斌违反规定以物抵债,且在土地被查封状态下超越职权私自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他项权登记。二是查明涉案企业经营状况,确认实际损失。专案组调取了辰日实业公司的工商信息、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纳税记录、原材料购货清单等书证,询问了张某本人及辰日实业公司员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辰日实业公司财产状况,并邀请资产管理专家、特邀检察官助理对辰日实业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最终认定辰日实业公司已长期停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长城公司的债权已经无法实现。三是通过外围取证以证促供,查明犯罪动机。专案组调取了张某斌通话记录、银行交易流水及微信交易记录,经分析比对发现张某斌与张某银行账户间存在资金往来。专案组以此为抓手,扎实推进审讯工作,张某斌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侦查终结。经侦查取证,查明张某斌在执行过程中滥用职权,给债权人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犯罪事实。2021年9月,张某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同时,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将张某涉嫌贷款诈骗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涉嫌行贿罪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典型意义】

(一)重点关注执行过程中的特殊情形,着力发现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在研判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件线索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种异常情况:一是办案周期不符合实际执行工作情况,在短时间内完成评估、拍卖、变卖等执行变现措施,尤其是被执行人履行期限届满未实际履行后,法院“卡点”强制执行的;二是已经预查封或者已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又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三是未经拍卖、变卖程序直接裁定以物抵债的;四是拍卖的房屋存在长期租赁,或者拍卖公告中夸大、隐瞒标的物瑕疵的。

(二)根据债务人实际偿还能力,综合认定债权已经无法实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债务人破产,潜逃、去向不明,或者因行为人的责任超过诉讼时效等,致使债权已经无法实现的,应当认定为渎职犯罪的经济损失。对于检察机关立案时,债务人确已无偿还能力的,也应当认定为债权已经无法实现。对此,可以通过调查债务人的工商注册信息、股权关联情况、账户交易流水、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进货清单与销售记录、贷款使用记录等相关资料,综合认定其是否具有偿还能力。对于债务人具有长期未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借款或者贷款未按约定用途投入生产经营、被多个案件列为被执行人等情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认定债权已经无法实现。

(三)注重内部横向联动,促进检察侦查和民事检察融合履职。鉴于民事审判、执行领域专业性较强,在查办该领域渎职犯罪时,侦查部门既要发挥主导作用,把握侦查工作方向,也要注重横向联动,发挥民事检察部门的专业优势,构建一体化综合履职工作格局。在诉讼监督中,可以引导民事检察部门积极运用侦查思维剖析“原案”违法违规点,及时发现背后的失职渎职犯罪线索并移送侦查部门。在调查核实时,可以利用民事检察的调查核实手段,有效隐蔽侦查意图,避免干扰阻力。在立案侦查后,可以邀请民事检察人员参与案件的询问或者讯问工作,协助侦查部门获取关键证言、供述,共同推进案件办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 2013年1月9日施行)第八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 2004年3月1日施行)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 2005年1月1日施行)第一条、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12月31日施行)第四十六条





山西省检察机关构建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模型

办理“减假暂”监督及相关检察侦查案件

【关键词】

大数据监督 刑罚变更执行 检察侦查 三查融合

【要旨】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案件中,主动依托大数据赋能,构建起“三查融合”的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模型。前端撬动解决“该减不减、该放不放”的“不作为”问题,后端纠正违法“减假暂”的“乱作为”问题,终端惩处徇私舞弊减刑等职务犯罪。通过三个维度同时发力,实现了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全流程监督和对“人”“事”的全面监督,推动了刑罚变更执行和检察侦查工作质效的“双提升”,维护了刑罚变更执行的公平正义。

【基本情况】

近年来,山西省监狱整体押犯量4.8万余人,超押率达30%以上,同时监狱罪犯死亡人数及比例居高不下,给监狱正常监管执法带来一系列问题和安全隐患,但“减假暂”案件数量下降52%,假释率不足0.2%,刑罚变更执行中的“不作为”现象较为突出与此同时,违法“减假暂”仍时有发生。针对上述问题,山西省检察机关从监狱、法院等27家单位收集了约25万余条数据,构建了1.2万余名罪犯的监禁刑执行数据库,搭建了包括老病残罪犯提请假释监督、老病残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罪犯狱内涉财违规违法“减假暂”监督、“隐瞒型”徇私舞弊减刑犯罪侦查等4个子模型的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模型。利用该模型共监督办理刑罚执行监督案件783,向监狱移送罪犯狱内涉财严重违规线索1211,立案侦查监狱民警44人,其中11人已判决生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形成4项刑罚执行和执行监督的长效机制,有效促进了刑罚执行领域的溯源治理和常治长效。

【数据赋能】

(一)数据收集 第一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拟制了包括罪犯基本信息、减刑情况、服刑情况27项要素的监禁刑执行数据需求条目,由省监狱管理局组织全省21个监狱收集所有老病残罪犯的数据信息,完成了5309名罪犯信息的采集和汇总,初步建立了全省老病残罪犯“假暂”监督工作数据库。第二步,由阳泉荫营地区检察院和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向辖区内监狱调取了7000名普通罪犯的服刑信息和账户信息。先行运行罪犯狱内涉财违规违法“减假暂”监督子模型,根据筛查出的异常信息,针对性地向法院调取案卷材料,向有关通信公司、网络支付平台公司及各银行等,分别调取机主开户信息、寄递信息、汇款转账信息以及线索所涉民警的通话记录、网络交易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等,最终形成包含1.2万余名罪犯、25万余条信息的数据库。

(二)综合分析 4个子模型分别针对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中的不同重点:子模型一对罪犯信息按照法定条件进行14次运算,排除不得假释情形,如是否认罪、是否属于累犯、是否属于法定不得假释情形,等等;通过算法计算出罪犯服刑的起始、间隔时间、余刑等,对特定罪犯从宽条件进行识别,得出能假释但监狱没有提请假释的老病残罪犯名单。子模型二运算步骤和子模型一类似,主要区别是筛选条件不同,如是否具有依法不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对起始时间、疾病种类等方面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予以剔除,对特定罪犯特殊从宽的条件进行识别,经过12次运算得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但监狱没有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名单。子模型三以罪犯账户信息为重点,筛查罪犯狱内涉财违规行为。根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罪犯狱内消费管理的通知》“严格执行罪犯使用本人账户内钱款实行狱内刷卡限额消费,严禁借用或转让消费额度”的规定,罪犯的汇款人应当唯一且特定汇款人也只能给特定罪犯汇款。在罪犯账户信息中筛选出“一汇多”和“多汇一”的数据,与罪犯服刑信息进行碰撞,得出罪犯狱内涉财违规但已被提请或裁定“减假暂”的罪犯名单。子模型四以违法“减假暂”为基础,深挖职务犯罪线索。在罪犯减刑信息中筛选:在当前监区内连续服刑一年以上;在狱内多为组长、质检员等事务性工作岗位;同监舍罪犯减刑比例大、次数多的罪犯。分析账户流水、亲情电话使用情况,重点关注连续多月消费额接近限制额;账户使用存在违规;亲情电话使用频次较多或拨打时间不固定;在亲情电话中提及陌生银行帐号、电话号码等敏感内容的罪犯,确定出可疑的减刑案件和相关民警,再通过对相关信息进行交叉对比,最终锁定职务犯罪线索。

(三)监督成效 一是全方位立体式办案。截止202310月底,共发现1050“能假不假、该暂不暂”监督线索,已监督办理“假暂”案631人,其中老病残罪犯119人,假释率和暂予监外执行率均跃居全国第2位,以老病残罪犯的“小切口”成功撬动提升了“假暂”的整体适用率。发现3000余条狱内涉财违规线索,涉及金额100万元以上,已监督纠正不当减刑152件,向监狱移送1211件案件线索。对发现的16条监狱民警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线索展开调查核实,已立案侦查44人。二是注重建章立制。省法检司监联合下发了《山西省假释案件办案指引》《监狱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案指引》和《山西省监狱罪犯丧失劳动能力评估认定办法(试行)》,省检察院出台了《山西省检察机关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听证工作办法》,为常态化开展“减假暂”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三是促进溯源治理。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就发现的问题向省监狱管理局制发了2023年一号、二号检察建议,省监狱管理局回复采纳了全部意见,并根据检察机关建议在全省监狱进行全面整改,编写了《减刑假释案例点评》,出台了办案时限的规定,建立了死缓无期减刑案件集中审查机制。

【典型意义】

(一)主动争取党委支持,以“我作为”带动形成强大工作合力。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寻找破局出口,主动争取省委政法委支持,提请省委政法委牵头,以“专项活动+常态推进”的方式,融合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在全省政法机关高规格部署开展了老病残罪犯“假暂”专项活动,各政法单位联合出台了指引案件办理的规范性文件,并常态化坚持联合督导、联合调研、同堂培训、定期座谈,为取得实际效果奠定了扎实的组织基础。实践证明,党的绝对领导(改为:党的绝对领导,供酌)是实现数字检察监督成效的根本保证。

(二)关注检察侦查“新样态”,深挖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类案线索。检察机关针对新形势下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型渎职罪名的“新型”犯罪样态,要主动借助数字检察监督方式释放监督成效。通过研判个案特点,重点关注和分析犯罪的手段和方式,将“新型”犯罪与以往犯罪的不同之处作为确定犯罪构成的着眼点,针对性总结侦查模型的监督点和逻辑规则,确定“新型”犯罪案件的类案规律,进而运用数字监督模型开展类案侦查工作。

(三)“全链条”贯通式监督,以模型“互融互促”形成良性监督闭环。检察机关在充分掌握监狱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归纳罪犯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罪犯涉财违规个案特征,分析对比、提炼监督点。抓住违法“减假暂”、“该减不减、该放不放”和徇私舞弊减刑职务犯罪侦查所需数据的同源性这一核心问题,确定数据收集条目,建立类案监督规则,通过子模型之间数据共享、融合共促,既发挥了监督“不作为”和“乱作为”对徇私舞弊减刑犯罪线索挖掘的数据源作用,也发挥了职务犯罪侦查对监督依法规范办理“减假暂”案件的“反向促进”作用。通过审查、调查、侦查“三查融合”、一体推进,形成良性监督闭环,全面维护刑罚变更执行的公平、公正和权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四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二十一条、第六百二十九条、第六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高检发监字〔2014〕8号)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郭某等与某温泉酒店民间借贷纠纷

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关键词】

民间借贷 虚假诉讼 刑民并进 一体化办案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时,要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内协外联,持续跟进,实现刑民协同、多部门一体联动。还要充分运用违法线索双向移送机制,从对“案”监督延伸到对“人”监督,深挖幕后黑手,打伞破网,追责到底。

【基本案情】

2018723日,郭某向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镇县法院)提起诉讼,称201482日、85日张某及温泉酒店因办理土地手续向其分别借款47万元、388万元,共计435万元,请求判令张某及某温泉酒店偿还其435万元借款及利息。同时,郭某向法庭提交一张由张某出具并加盖某温泉酒店印章的借条。张某、某温泉酒店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出庭应诉,主动向法庭提交了该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缴费票据及7份汇款单,并7份汇款单系由郭某向某温泉酒店提供。经天镇县法院调解,张某及某温泉酒店在十日内偿还郭某435万元借款及利息400万元。案涉调解书生效后,张某及某温泉酒店未履行义务,郭某向天镇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对某温泉酒店财产轮候查封。

20187月之后,王某、刘某等人以类似事由分别向天镇县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均以调解或判决方式支持上述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涉法律文书生效后,王某、刘某等人向天镇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810月,天镇县法院协调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城区法院),商请将郭某、王某、刘某等人与张某及某温泉酒店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案,与平城区法院正在执行的安某与张某及某温泉酒店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案合并执行,参与财产分配。而参与执行分配标的额高达2600万元,合并执行数额远超被执行标的实际价值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 安某向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同市检察院)举报,反映张某及某温泉酒店与郭某、王某、刘某等人恶意串通、虚增债务,涉嫌虚假诉讼犯罪,且有当地公职人员参与。大同市检察院将该案异地交办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平城区检察院),该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调查核实 经初审,平城区检察院发现上述4起案件有以下疑点:一是巨额借款均为现金交易,单位借款无收据、无入账凭证;二是被告主动出示证据证实借款支出和使用情况,且部分证据在两案中重复使用;三是庭审过程中双方无争议、无抗辩;四是法院均快速受理、快速结案,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围绕当事人出借能力和借贷交易是否真实发生进行查证,先后调取了涉案人员银行交易流水信息、家庭户籍信息、社会关系、开办企业等情况。经分析研判,确认张某、某温泉酒店主动向法庭提交的7份汇款单435万元借款,系由该酒店向金融机构贷款、营业收入、张某妻子转账等,再经过他人账户流转后汇入某温泉酒店,7份汇款单的资金均非郭某汇款。检察机关审查认定郭某起诉的借款事实并未实际发生,郭某诉张某、某温泉酒店民间借贷案件涉嫌虚假诉讼,其他三案也未有充分证据证实借款事实实际发生,同样涉嫌虚假诉讼。

鉴于该系列案件案情复杂、涉案金额大、人员较多、影响面广,且背后可能隐藏着公职人员违法犯罪问题,202259日,经平城区检察院、大同市检察院申请,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系列案件挂牌督办,并要求同步调查虚假诉讼背后深层次违法犯罪。大同市检察院成立专案组,下设民事检察组、刑事侦查指导组、职务犯罪线索摸排组等办案团队,确立“上下一体、内部协作、外部借力”的一体化办案机制和违法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将可能涉嫌职务犯罪的相关线索移送大同市纪委监委。2022610日,大同市检察院将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犯罪线索移送大同市公安局,并商请指定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管辖。

2022716日,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相关证人进行集中调查询问,对某温泉酒店财务账目进行查扣。同时,大同市纪委监委、专案组展开交叉询问、信息互通共享,审计机构对查扣的财务账目进行账务分析,并驻守现场提供财会专业技术支持。民事办案团队同步收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证据并进行转化、固定。

监督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郭某、王某、刘某分别诉张某、某温泉酒店民间借贷纠纷的三起案件,属原、被告恶意串通、故意捏造虚假法律关系提起的虚假诉讼,在刑事案件作出判决之前,平城区检察院提请大同市检察院抗诉,并建议对在虚假诉讼原审案件中故意作虚假证言的证人予以司法惩戒。2022819日,大同市检察院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商请异地审理。

监督结果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再审,再审判决撤销三案原审生效法律文书,驳回郭某、王某、刘某诉讼请求,并采纳检察建议,对3名证人在王某诉张某及某温泉酒店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案件中故意作虚假证言、妨害诉讼的行为予以司法惩戒,给予每人罚款三万元的处罚。案涉4名当事人被平城区检察院以涉嫌虚假诉讼罪提起公诉,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其中310个月至1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1名法院副院长(此前担任其中一案的审判员)被以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提起公诉;日前,平城区检察院对1名公职人员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虚假诉讼罪作出逮捕决定。

【典型意义】

1.检察机关办理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件要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在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案件中,当事人用以证明交付借款的书证只有借条,无银行转账或其他能证明款项交付的证据时,当事人常会辩称系现金交付。要查证案件是否属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应强化能动履职和依法监督意识,用好调查核实权,根据案件性质确定调查方向和调查策略,综合运用财经、社会调查方法,包括调取涉案相关人员、涉案企业核心成员银行交易流水信息,调查家庭成员户籍信息、社会关系、开办企业等情况,通过比对、研判,结合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查证当事人出借能力和借贷交易是否真实发生。

2.检察机关在向公安机关移送虚假诉讼犯罪线索后应持续跟进,强化刑民协同。根据当地司法实践,虚假诉讼犯罪是近几年频发的普通刑事案件,但公安机关办理的虚假诉讼案件较之其他刑事案件要少,检察机关在移送虚假诉讼犯罪线索后应持续跟进,发挥民事专业优势,引导侦查,共享信息,协助调查,共商共策。在侦查机关对相关人员调查时,也应积极参与收集民事生效裁判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相关证据,做好证据转化、固定工作,适时提出民事检察监督意见,启动监督纠错程序。

3.检察机关监督虚假诉讼应坚持一体化办案,把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相结合。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生,时有司法人员违法参与等深层次原因。基于此,检察机关应坚持“上下一体、内部协作、外部借力”的一体化办案原则,实现侦查、民事检察、职务犯罪检察以及上下级检察机关的协同配合。注重聚焦深层次违法犯罪,探究事件发生发展的整体过程,紧盯案件背后的“人和事”,敏锐发现背后的司法人员深层次违法线索,推动“对事监督”向“对人监督”延伸,“以十案之力,查一案之弊,治百案秩序”,实现虚假诉讼标本兼治。

4.检察机关办理虚假诉讼案件应精准选取突破口,破解类案监督瓶颈。虚假诉讼案件往往只是看上去虚假可能性较大,当事人为实现其非法目的而精心策划,案件瑕疵少,漏洞小,使得全面查证、固定虚假诉讼证据,特别是查办系列虚假诉讼案件存在较大困难。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应制定取证策略,选择取证相对容易、关键证据容易突破、可用金融查询比对研判的调查方向,通过细小疑点进行扩大突破,以一案为支点,撬动系列案件突破。

黄某某与葛某某离婚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关键词】

离婚诉讼 京牌指标 虚假调解 大数据

【基本案情】

201971日,黄某某起诉至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城区法院),诉请判令与葛某某离婚。201975日,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黄某某与葛某某自愿离婚;2.QXXXXX众泰牌汽车归黄某某所有,葛某某配合黄某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当日,平城区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发现 20227月,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平城区检察院)在开展通过诉讼方式非法获取京牌指标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该案线索。

调查核实 检察机关初步分析该案具有以下异常情形1.当事人为外省人员,婚姻登记也在外省,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公证书等作为经常居住地证明在平城区起诉;2.为再婚家庭,无子女,除京牌车外无其他财产分割;3.立案后,快速达成调解协议,对离婚、财产分割无争议;4.京牌车原登记人需在调解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经对案情进行研判后,进行调查核实:一是通过委托调查、自行查证等方式,查询婚姻登记信息;二是调查租赁合同真伪;三是法院类案查询。经向其所提供的结婚证登记机关查询,无该二人婚姻登记信息,且查询到2002910日,黄某某与廖某某办理结婚登记;200932日葛某某与李某某办理结婚登记,201891日办理离婚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证实,其提交的租赁合同中房屋实际权利人与出租人不一致,经向实际权利人了解情况,均否认房屋出租给黄某某、葛某某,否认签订过租赁合同。查证情况已证实该案涉嫌捏造婚姻关系、伪造诉讼证据的事实。通过对法院类案排查,又发现三起以调解结案的涉京牌车辆离婚纠纷案件涉嫌虚假诉讼。通过对四起虚假诉讼案件相关情况进行串案比对查证调查,发现虚构婚姻关系、伪造身份证明、房屋产权登记证书、虚假租赁合同的事实,以及从事倒卖京牌车辆的其他人员犯罪线索。

监督意见 在查证、固定证据后,平城区检察院对四起案件提请抗诉。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时,平城区检察院向平城区法院发出类案监督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安装身份证明信息识别系统、婚姻登记信息识别系统,加强对以身份、婚姻等证件信息作为认定基本事实的证据进行审核;建议审判人员加强证据审查意识,对快速达成调解协议的离婚、财产分割无争议的异地起诉案件,强化审慎、警惕意识,及时发现虚假诉讼;并将从事倒卖京牌车辆的其他人员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监督结果 平城区法院对四起虚假诉讼案件裁定撤销调解,驳回起诉;同时采纳检察建议,在立案庭安装身份证明信息识别系统、婚姻登记信息识别系统,有效甄别身份证件、婚姻证件真伪;加强对审判人员进行培训,强化审判人员对异常案件中主动调查和审慎审查意识;相关涉案人员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一是充分运用大数据,提升线索排查效率。在开展通过诉讼方式非法获取京牌指标专项监督活动中,充分利用与法院搭建的案件信息共享平台,2017年以来近60000余件案件信息进行大数据筛查,筛出2600多件以离婚调解结案的案件,再通过关键词检索,又筛查出480余件涉车辆财产离婚纠纷案件,最后检察人员对筛查案件的电子卷宗、纸质卷宗进一步进行审查,共发现四起虚假调解诉讼案件,实现大数据赋能民事检察,提升发现虚假诉讼线索能力。

二是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虚假诉讼案件具有隐蔽性强的特点,需要办案人员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检察人员 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制定调查计划,积极向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真伪进行甄别查证,查明证据真实性。对于外省、外市的调查核实工作,应充分发挥检察系统办案一体化优势,通过委托调查的方式,函请当地检察机关协助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为查清案件事实创造有利条件。

三是类案监督检察建议促进法检共同预防。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发现类案线索,通过对类案办理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检察建议,有效预防法院在立案、审判中存在的漏洞,提升案件审判质量,创造检法共同预防、打击虚假诉讼良好局面。

四是注重发现案件背后深层次问题,实现精准打击。虚假诉讼是当事人为规避政策、逃避债务,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可能参杂多种犯罪的行为。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应坚持民事监督纠错和刑事打击相结合,注重发现深层次问题,采用多元化监督方式,综合运用抗诉、移送犯罪线索等监督方式,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效震慑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维护正常司法秩序。

(摘自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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