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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大同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段运生 2018年4月27日)
时间:2018-04-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8年4月27日在大同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上  

    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段运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报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情况,请予审议。  

  去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认真贯彻党十八大、十九大会议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按照中央、高检院、省检察院和省、市委的部署要求,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改革主体框架基本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持续提升,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坚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深刻领会精神,及时安排部署。市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司改工作,把改革作为最重要的政治任务,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强烈的责任担当,坚定不移地全面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多次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司改工作,安排部署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任务,明确两级检察机关特别是“一把手”,要亲力亲为、勇于担当,坚持重要改革亲自部署、重大方案亲自把关、关键环节亲自协调、落实情况亲自督查,切实加大推进力度、严格工作标准、提升改革效能。 

  强化思想引导,提振改革信心。大力加强对改革精神的宣传和解读,帮助广大干警全面准确领会司改政策,教育和引导检察人员正确对待岗位变化和利益调整,增强改革信念,释放改革正能量,激发了全市检察机关推进改革的内生动力,为推进改革打好了思想基础。在改革中,两级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负总责的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发挥了明显的作用,确保改革推进到哪一步,思想政治工作就跟进到哪一步,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干警思想稳定、工作稳定、队伍稳定。 

  开展调研督导,破解司改难题。始终坚持把调研和检查督导作为司改工作的助推器。领导班子成员带队深入基层走访调研形成常态化,先后召开4次大型司改工作专题调研部署会,强化对司改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通过点对点、面对面指导,及时解决在司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2017年,市检察院按照省检察院出台的指导性改革文件制定了配套文件16个,确保了各项司改任务落实落地。 

  二、以员额制检察官选任为重点,努力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科学合理配置,圆满完成检察官职务等级套改工作。按照省院“首批总体不超过30%”的要求,我们统筹考虑各院案件数量、人员素质、地区特点等因素,测算核定市县两级院首批检察官员额比例均为30%,确保了员额分配符合办案工作实际。同时,根据省院的统一安排部署,依据1997年以来中央和高检院确定检察官等级的有关政策,对2015年2月4日之前被任命为检察员、助理检察员的人员,进行检察官等级套改。经过组织人事部门逐级审核,按时上报省院进一步审核、审批,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全面完成了全市431名(市院123名、县区院308名)检察官职务等级套改工作(含转隶人员)。 

  严格遴选标准,严把员额出入“两个关口”。坚持统一的标准,一把尺子量到底,不论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干警一视同仁,采取以考核为主、考试为辅的方法,除检察长自然入额外,其他院领导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等,以30%的比例入额。在选任程序上,通过个人申请、资格审查、组织考核、统一考试、提出拟入额人选、遴选审议、研究决定等12个环节,并及时公示,杜绝“论资排辈”、“迁就照顾”的现象发生,确保了遴选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经省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审核批准,首批入额检察官211名(转隶监察委59名),2017年9月补充遴选4名。因工作调动,有1名检察官退出员额。目前,全市共有员额检察官155名,占政法专项编制27.1%。 

  坚持“两个结合”,做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工作。根据省检察院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将检察人员明确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目前,员额检察官155人,占政法专项编制27.1%;检察辅助人员189人,占33.3%;司法行政人员89人,占15.7%。针对书记员严重短缺问题,全市检察机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聘聘用制书记员77名,解决了辅助人员不足的问题。通过人员分类管理,检察队伍的专业属性更加突出,员额检察官全部转岗到办案一线,没有入额但具备法律职务的检察人员大部分转任检察官助理。同时,入额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直接办案,极大地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去年以来,两级院入额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平均办案29件和42.5件。 

  三、紧紧抓住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个“牛鼻子”,建立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司法责任体系  

  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向员额制检察官合理授权。市院研究制定了全市统一的检察官权力清单,全面系统地分层规定了两级院9个业务类别检察官的363项权力。我们根据人员素质的情况,按照“抓两大、放两小”的原则向检察官授权,即重大复杂案件和可能影响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的诉讼监督案件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一般案件的处理决定权,以及所有案件的非终局性事项、事务性工作的决定权授权检察官行使,保证了检察官有权有责。  

  明确办案组织形式,转变了办案模式。研究制定了全市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设置及运行办法,建立了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办案组织形式。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检察官办案组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负责人为主任检察官,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新的办案组织模式改变了以往“三级审批”的行政化办案模式,体现了司法亲历性要求,明确了司法责任主体,提高了司法办案效率。目前,全市两级院设置办案组69个,办案组按照“1至3名检察官+N名检察辅助人员”的模式组建。155名独任检察官均配备了辅助人员1-2名,同时在办理重大疑难案件时,可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决定建立临时办案组办理案件。 

  建立完善管理和监督机制,防止权力放而不管。制定了两级院内设机构改革指导意见,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开展内设机构整合,市检察院将原有的21个内设机构组建为12个部(纪检组、机关党委按照有关规定不占机构数额),所属11个基层院结合具体情况整合为4-6个部;依托网上办案系统,建立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既促进检察官之间办案数量的平衡,又明确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完善司法办案内部监督制约体系,制定工作规程,抓实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办案活动和司法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处置工作;制定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明确纪律要求,确保公正司法。  

  坚持权责相当,科学合理地确定司法责任。我们规定,检察官对其决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承担完全的司法责任,所有检察人员对自己承办案件的行为承担责任。将错案责任追究的情形,限定于检察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故意或重大违法失职行为。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案发生,但检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实行司法责任豁免。通过明确和落实司法责任,既促使检察人员恪尽职守、忠诚履职,又确保依法履行职责、尽到注意义务的检察人员不受追究,保证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案件作出决定。  

  四、配合做好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和省以下人财物统管工作 ,积极协调推进薪酬制度改革  

  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后“三类人员、两种待遇”的要求,市院摸清了各县区工资待遇水平,为全市检察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多次会同市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推进检察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政策落地。建立并落实与检察官职务序列相配套的职业保障制度,建立与办案数量、质量直接挂钩的绩效考核办法,落实员额检察官工资制度。市、县两级检察院三类人员绩效考核奖金的40%于去年10月底前落实到位,剩余的60%在今年4月已兑现。其中,员额检察官基本工资平均增资769元,绩效资金平均增资2380元;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绩效奖金平均增资1360元。 

  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工作按要求逐步推进。2017年2月,省编办与省法院、省检察院联合部署了人员编制上划工作。4月份,市、县两级院完成了机构编制的上划审核工作并报省编办。12月底两级院全部完成财物上划工作。检务保障信息系统上线运行第一阶段工作已经完成,第二阶段正在积极推进中。目前,市、县两级院人员上划省级统一管理编制638个(政法专项编563个,事业编75个),上划人员692人。 

  五、聚焦监督主业,积极探索拓展,公益诉讼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从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全市检察机关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认真研究部署全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通过组织全员进行各类培训,定期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建立联办、督办、催办、交办、转办“五位一体”办案工作机制等措施,提高履职能力,初步形成了齐抓共管,上下一体的良性办案模式,培植检察监督新的发力点。去年,全市共发现公益诉讼线索77件(行政公益诉讼75件、民事公益诉讼2件),立案68件,进入诉前程序67件;同时针对我市多家医保定点民营医院,存在医疗资质不符,病历造假、挂床住院套取医保资金等行为,以及个别民营医院资不符实、药店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等问题,与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联合会签了《依托互联网+阳光百姓工程,保障医疗资金安全,促进依法行政,建立协作机制工作意见》,将全市近百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基金纳入监控范围。通过“阳光百姓工程”平台的建立和运用,有102家定点医疗机构将220亿元的住院医保资金明细上传到平台,进一步拓展了行政监督领域。 

  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保司法公平、公正 

  检察机关承担着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职责,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最高检与最高法、公安部等共同制定的改革意见和最高检发布的50个常见罪名审查逮捕、提起公诉证据指引,统一证据标准,规范起诉活动,以便在法庭上更加有力地指控犯罪。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非法证据,检察环节严格予以排除。一年来,因排除非法证据决定不批捕210人、不起诉83人。另外,为适应庭审实质化要求,按照最高检制定的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意见,推动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既有力惩治犯罪,又切实保障人权。我们还更加重视律师促进公正司法的重要作用,更加充分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努力让法庭在“兼听则明”后,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判。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要进行实质化审理。对绝大多数简单刑事案件,以及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办理,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 

  七、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监督更加规范、范围进一步扩大 

  2015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通过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来解决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突出“四个一律”即:人民监督员一律由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和管理,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一律接受监督,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一律由司法行政机关随机抽选,市县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一律由上一级检察机关组织监督。同时,进一步了扩大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接受监督的情形由以前的7种扩展到现在的11种。2017年4月26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以来,我市共选任新一届人民监督员45名,人民监督员共监督职务犯罪案件10件。可以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民监督员更加超脱、中立,监督范围进一步扩大,案件监督更加规范、深入,监督、参与检察工作的方式方法更加多样,人民监督员制度在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司法民主、深化司法公平、促进司法公正,实现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良性互动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根据高检院今年工作报告顶层设计,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科学定位人民监督员制度基本属性,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定位从单纯强调“案件监督”调整为“案件监督”和“公民参与”并重;探索研究调整监督范围,考虑将办理普通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的相关情形等纳入监督范围,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检察工作中的一些问题:一是思想政治工作仍需加强,检察官与辅助人员、业务部门与综合部门人员、入额与未入额检察官的关系需要进一步处理好。二是队伍素质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在县区院与院之间仍存在差异。三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书记员与员额制检察官1:1的配置要求,书记员还有很大缺口。四是人员转隶后部分县、区院员额检察官比例下降至20%,人少案多的问题凸显,员额补充机制亟待完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改革是时代的最强音。我们将认真贯彻这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坚持不懈地抓好各项改革部署的落实,知难而进,敢于担当,以改革的实际成效,为建设美丽、富裕、幸福大同作出我们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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